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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基地运行管理办法
2018-01-02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和加强纺织品文物保护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的运行管理,鼓励纺织品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研究,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科学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科研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围绕纺织品文物保护领域的重大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解决该领域中的重大科技问题,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3条    本科研基地作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依托中国丝绸博物馆,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4条    纺织品文物保护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实行国家文物局、浙江省文物局和中国丝绸博物馆三级管理。
  第5条    作为依托单位的中国丝绸博物馆具体负责科研基地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为科研基地提供政策支持、后勤保障、经费配套等条件。
    (二)负责公开招聘科研基地主任。
    (三)协助组织单位配合国家文物局做好对科研基地的评估与考核。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6条    纺织品文物保护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7条    科研基地主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浙江省文物局审核同意后,由中国丝绸博物馆聘任,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8条    科研基地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9条    学术委员会是科研基地的学术咨询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科研基地的研究方向和任务、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和报告。
  第10条    科研基地承担的研究课题参照《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第11条    科研基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每年举办一次国内学术活动,每三年举办一次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第12条    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政策和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科研基地的研究成果属国家文物局和中国丝绸博物馆共有;科研成果的申报、登记、评奖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科研成果的发表均应署中国丝绸博物馆和纺织品文物保护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的名称。
  第13条    加强科研基地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具备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
  第14条    加强科研基地信息化工作。科研基地必须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有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及时发布科研基地的动态信息,并保持运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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