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暑期实习生管理,结合本科研基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实习生定义。根据本科研基地实验室需要或高校联络的需要,由科研基地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的暑期工作的在校生。
第二条:接受流程。申请人须提供《暑期实习申请表》(见附表)并通过相关面试程序,实验室确定实习对象后须签订《实习协议》。
第三条:实习生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学生证。
第四条:实习生考勤。实习生须严格遵守本科研基地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实习生请假须实验室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实习生津贴标准。本科生:800元/月;研究生:1000元/月。本科研基地为实习生提供每个工作日13元的餐费补助。
第六条:本科研基地为实习生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如计算机、相机、复印机等),如发生非正常损坏或丢失,须按科研基地规定赔偿。